转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印发< 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8 浏览次数:


 


安工大〔2022150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安工大〔201186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122

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博士后在岗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规划,代表学校处理专利有关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

第八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九条 教职工申报职务专利前,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师高价值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系高价值职务专利申请后,方能申报。

第十条 教职工如和外单位人员联合申报职务专利,需在申报前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合作单位)专利申请审批表》,并附上联合申报专利协议书,规定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报专利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申请人时,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学生专用)》,经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后,交科研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发明人应严把专利申报质量关,学校坚决杜绝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第四章 专利的维持和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职务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前七年年费,从第八年度起,由发明人自行缴纳专利年费。

第十五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落实专利实施单位,并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履行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职务专利实现转化、许可或投资入股,发明人与学校间的收益分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区分转化专利与未转化专利,将专利转化成效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安工大〔2011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上级文件的相关内容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的规定或解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