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17 浏览次数:


 


安工大〔202266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525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构建“承诺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管理模式,落实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充分信任科研人员,明确权责边界,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真正落实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批准的国家、地方等科研计划项目中已明确可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经费使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等。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资助额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发放。绩效支出上限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无特殊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3%

(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按照项目经费的5%2%核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统一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参照学校结余经费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处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如实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要求,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严禁违规、超标使用项目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经费下达单位、委托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再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杰青、优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2188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部门的办法为准,按其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