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2〕85号
各院(部),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研究生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安工大〔2021〕108号)及其它有关研究生管理和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兼顾留学生工作特殊性的原则,结合我校研究生留学生工作实际, 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2018〕29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年7 月5 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费。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15 天。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 15 天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国际教育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合在校读书者,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本国公立医院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对留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在读留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内按时缴费,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 15 天。凡开学后 15 天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注册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暂停学习资格。一年内仍无法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留学生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在本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申请退学的,学校根据留学生实际学习时间,退还一半学费及住宿费。在本学期1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硕博连续生、本科直博生基本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8年。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必须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做相应处分。
第八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继续到校学习,必须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逾期不续假、续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 1 天按旷课 4 学时计。
第十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留学生本国和其它国家的节假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程和非学位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留学生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 50%。平时成绩由课堂表现(20%),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和小论文等(20%)和出勤情况(10%)三部分组成。线上教学期间,平时成绩各部分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经所在学院审核后进行调整。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安徽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各分学位评议委员会会同学院、学位点和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安徽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及学校相关授予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留学生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根据每次课堂考勤,如实记录在《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考勤登记表》上。未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每 3 次迟到或早退计 1 次旷课。每学期请假每 4 课时计旷课 1 课时。
第十三条 对于在考试中违纪或有作弊行为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或“未通过”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须重修。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理论教学学时数 1/3 的;
(二)实验、实习环节、研讨课等缺课累计超过其教学学时数 1/2 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三)平时成绩不及格的。
重修课程当年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为“零分”,计入课程学分绩统计。
第十五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 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 P、F;及格、不及格或 D、F)。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达到 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D)及以上(五级制),合格(P)或及格(D)的(二级制),视为通过该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一)课程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考核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仅供学生自主学分换算使用,不作为本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如下:
考核成绩 |
绩点 |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分制成绩 |
90-100 |
优 |
4 |
85-89 |
良+ |
3.6 |
80-84 |
良 |
3.2 |
75-79 |
中+ |
2.8 |
70-74 |
中 |
2.5 |
60-69 |
及格 |
1.8 |
<60 |
不及格 |
0 |
第十七条 留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研究生院另行安排考试。其它原因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无故缺考者,该课程应重修。
第十八条 留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 30 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至少 2 人)查卷答复。
第五章 补考与缓考
第十九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无替换的非学位选修课正常考试未获得学分,或者课程正常考试前已办理完因故(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缓考手续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一)公共选修课、实践类课程不及格的;
(二)无故缺考的;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四)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五)重修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后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成绩不及格或因故缺考的学生应认真准备补考,并于假期或开学初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补考信息,按规定日程参加补考;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须按规定交费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补考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各占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其中平时成绩取原任课教师所给平时成绩。补考后的该课程成绩不纳入奖学金评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若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健康状况持有医院证明的;
(二)因不可抗拒事由须请假离校,持有相关证明的;
(三)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类学术、文化等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向任课教师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同意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办理课程缓考的,当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不计入课程学分绩统计。
第二十五条 缓考者参加学校在下学期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者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各占 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其中平时成绩取原任课教师所给平时成绩。缓考课程成绩纳入奖学金评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补考与缓考时间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 2-3周内进行。缓考成绩在各类评奖评优中按其成绩正常考核对待。
第六章 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由研究生在网上选课系统中申请相应的课程随下一年级正常跟班重修。
第二十九条 若重修课程与研究生当前正在学习的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可申请办理重修课程的免听手续。重修课程的免听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自修整门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的学生,须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等环节。未申请免听或免听未经批准,不按时上课者,以旷课论处,并计入平时成绩。
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 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重修成绩不纳入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评审范围。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只限相近学科专业的转换。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
(一)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 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科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原则上应在专业学习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导师、学科点及学院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的导师、学科点及学院考核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并及时在相关管理及注册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二)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记录者;
(三)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四)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在校生如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转专业后的第一学年,原则上按自费生处理。
第三十五条 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类似的,且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要求的,可充抵该专业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程或公共 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 1/3的;
(四)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等创业工作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获得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和离境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立即办理相关离校和离境手续,也不得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留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留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到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转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硕士生在中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及格的;博士生在中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及格又不能转为硕士的;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定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其它上述未提及的,但经导师、学位点及学院研究应予以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终止其在校学习资格,并立即办理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毕业论文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后且未超过最长年限的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答辩申请,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取得研究生毕业资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法律;
(二)在校学习期间,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三)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四)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五)上级、学校及所在学位点关于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不符合发放肄业证书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办理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十一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 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留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2018〕2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