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1〕92号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2016〕8号)进行修订,经2021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1年10月21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含档案工资关系没转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六) 未超出学制年限。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根据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标准全额发放。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按月发放,每年2、8月份不发。对于学制为非整数年的研究生,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制规定的在校时间核算。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停发欠费期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六)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予发放,自全部档案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七)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八)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审定、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送财务处核对,财务处核对无误后按相关程序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开始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